醫糾天價 衛署:應低原肇事者
(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2日電)車禍肇事者賠新台幣百萬、醫師賠千萬,未來醫師還敢救人嗎?衛生署醫事處認為,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,司法制度扭曲人性價值,建議醫療賠償上限應不高於肇事者的賠償。
陳姓男子因車禍腦傷,被送進台中童綜合醫院急救,神經外科醫師李明鍾等3人遭控未在術後放置顱內壓監測器,致未察覺陳男顱內遲發性出血,導致全身癱瘓、雙眼全盲,日前台中高分院判決醫院和3醫師連帶賠償新台幣3000多萬元,全案可再上訴。
3000多萬元的天價,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,「這是不公平的、不符比例原則,救命的事業即使有疏失,然而卻賠償得比車禍肇事者高,那以後還有醫師敢救人嗎?」
司法制度已經扭曲人性價值,他說,從新聞媒體對於撞傷人後又再倒車再壓死人的事故頻傳,司機都知道,撞死人賠一次,頂多是幾百萬元,但撞到若是重殘或重傷則要賠償一輩子。
石崇良表示,傷者送到醫院,醫師施予急救,是為了將傷者救活,然而過程中可能會有疏失,應區分嚴重和輕微疏失,但法官一概以疏失論之,卻忽略傷者在救活後病情走向變化是在被撞當下就決定了,應該由肇事者負責。
然而如今司法的判決,救命醫師卻賠得比車禍肇事者高,他說,傷者的結果是很多因素造成的,但這結果遠比車禍現場或不救的結果好。法官不能以醫師賺的錢多就應該要賠得比肇事者多,應該依比例原則處理。
他說,目前已著手修定醫療法第82條改正,賠償金額也要有上限,建議不應該高於原肇事者的賠償。
同時石崇良也表示,現在的醫療賠償已經屢創天價,十分憂心持續被司法制度扭曲,目前正積極連繫,將在月底召開研討會,邀請法界、醫界等專業人士座談,並參照先進國家制度,再提出訴求並送請司法機關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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